加拿大金融机构的管理
(一) 有关规定
新的《银行条例》,《保险公司条例》和《信托与贷款公司条例》允许金融机构在国内外进行更大的竞争。新规定增加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拥有的机会。
新的立法也消除了金融业中的一些分工: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向消费者和公司放贷的权利增加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拥有保险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拥有信托公司。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同它们的信用卡顾客推销其下属公司的服务项目。
这三项新的立法规定,银行、信托公司、放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必须向顾客公布它们贷款的成本和收费的成本。虽然银行可以拥有保险公司,但是不准通过它们的分行去推销的保险项目包括:信用卡保险,房屋贷款保险和旅行保险。
加拿大的银行作业是由银行法管制的,该法对银行的成立,储备金(1994年以后被废除)比例,什么是银行可做和不可做的事情,均有详细的规定。银行法通常是十年左右修正一次,从1871年以来,主要的修正共有11次,最近的一次在1991年。
新的银行法和原先的一样,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分散,不许任何个人或集团拥有10%以上的股份,同时银行不准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二) 金融机构督察
金融机构督察(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负责执行银行法,保险公司法,信托与贷款公司法,和其它的有关立法。金融机构督察向财政部长负责。督察办公室的职责包括监督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投资公司和受联邦管辖的养老金机构。
督察的职责包括:
1 检查金融机构的事务,以确定有关规定是否被遵守,以及机构的财务是否健全;
2 通过检查,确保这些机构的作业符合存款户、保单持有者、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3 每年至少向财政部长作一次工作汇报;
4 充当财政部长的金融机构事务顾问。
(三)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公司(the 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CDIC)成立于1967年,其成员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主要功能是对存款户的存款进行保险,最高保额为六万元加币。它的目的包括:促进各成员机构高标准的商业和金融操作;促进并且提高加拿大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由于CDIC的存在,加拿大一般银行的存款户都可以对其存款的安全性高枕无忧。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CDIC所担保的六万元是加币,因而外币存款不在其保险范围内。
CDIC的董事会共有九名董事,其中之一由院督(Covernor in Council)任命为董事长,其余八名分别为:加拿大银行行长,财政部副部长,金融机构督察和一名副督察,外加四名来自私营机构的董事。
(四) 加拿大付款协会
加拿大付款协会(the Canadian Payment Association,简称CPA)成立于1980年,它是一个受政府规定制约的公共目的组织,其任务是”建立和运行一套全国清账和结算系统,并规划全国支付系统的发展”。加拿大银行和特许银行是该协会的法定成员,其它接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亦有资格参加该协会。
CPA在电子结算,自动提款机,电子转账、电子资料交换和
其它各种迅捷高效率的支票结算系统等方面均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五) 新技术
银行和证券业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新的资讯和通讯技术的出现。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电脑技术使得自动柜员机和日息的计算成为可能。今天,股票和债券市场可以说已经是全球一体了,一天二十四个小时都在交易。全球的投资、货币兑换和股票买卖都可在一个地方进行。
美国与欧洲和投资商正在采取行动,以利用这一新生技术。由于加拿大金融界的规模相对比较小,它将依靠新的作业规定和与外国金融公司的合作来跟上这些最新的发展。
各类金融机构
(一) 银行
银行的业务包括:接收存款,放贷,证券和外币买卖以及保险箱业务。目前,加拿大银行的资产已经超过7770亿加币,其中30%以上为外币。
1 两类银行
1980年的《银行法》允许建立外国银行或少数人控股的银行,即所谓的B类银行。而A类银行则属于传统的银行,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得拥有10%以上的股份。1988年,A类和B类银行又被改称为一类和二类银行。
这两类银行的区别主要仍是股权的情况的不同。截至1994年8月,加拿大共有7家一类银行和53家二类银行。
1987年新的立法允许银行拥有证券行。1991年的立法允许银行拥有信托和保险。金融服务业传统的”四大支柱”(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从此合而为一。
2 特许银行(Chartered Banks)
加拿大的特许银行是由国会特许批准,根据《银行法》开展业务的。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中,银行系统发展出一套全国分行的网络。虽然现在的特许银行的数目比本世纪初的时候少,但分行的数目却大为增加。目前国内银行分行的数量高达7,971个,在海外60个国家开设300个办事处。
加拿大国内的特许银行经历了许多次兼并和合并。1901年34家特许银行到了1931年仅剩10家。1953年,成立了麦肯太尔银行。1955年多伦多银行和道明银行合并,成立了多伦多道明银行。1956年巴克莱银行和加拿大帝国银行合并;1961年加拿大商业银行和帝国银行合并,成立了今天的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
现在加拿大的特许银行一共有八家,其余的六家为:满地可银行,诺瓦.斯
高莎银行,加拿大省银行,皇家银行,国民银行和麦肯太尔银行。它们当中历史最久的是满地可银行;资金最大的是皇家银行。
(二) 信用社
加拿大的信用社是消费者共同拥有的一种金融机构,每个存款户都是股东。它提供储蓄、贷款、支票等业务。截至1993年底,加拿大共有2,553家信用社,975万名成员,资产超过900亿元加币。
(三) 信托公司
加拿大的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于1872年。目前加拿大的71家信托公司在全国有一千一百多家分行及六百五十多家地产办事处。
加拿大的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联邦或省的法律成立,并且允许跨省营业。它是唯一经政府授权可以提供信托业务的公司,其职能包括充当执行人,受托人和财务代理等,包括对财产和投资的管理。
信托公司也接受存款和支付利息。这些存款相当于受托款,其本金和利息均由信托公司本身保证。由于信托公司通常支付的利息较高,营业时间较长,其零存与定存业务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300%以上。
信托公司的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服务项目包括:股票的注册与转让,红利的分发和其它股东服务,债券的托管,养老金的托管等等。目前这一行业的资产超过二千九百五十亿元加币。
(四) 保险公司
加拿大的保险公司或会社都必须向各省的保险当局注册或申领牌照,然后才能营业。截至1995年底,向联邦保险部注册在案的共有29家会社和346家公司。
根据1992年的《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发放商业贷款和消费者贷款的权力有所扩大,但它们仍然无法接受存款。新的规定将使保险公司的寿险客户直接享受该公司经营状况的利益,公司必须公布资料,使客户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客户还有权在公司内投票。
新规定将保险公司变成普通的股份公司,而不是以前的那种由保单持有者拥有的”共有公司”。这一改变使公司得以发行优先股,并改善它们的借贷能力。
(1) 人寿与健康保险
加拿大的人寿保险市场非常国际化,竞争也极为剧烈。开展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加拿大公司之外,还有美国的,英国的和欧洲的公司。同时许多加拿大公司也在海外成功地经营了许多年。
目前在加拿大的140家人寿保险公司中,79家是加拿大注册的,48家美国的,2家是英国的,11家来自欧洲大陆。其中113家根据联邦法注册,提供了88%的寿险业务。
加拿大多数的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公司由联邦政府管制,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政府人员定期检查保险公司,以确保其精算负债足以支付理赔。公司必须将年报定期上交联邦金融机构督察办公室,列明公司的资产、负债、营收、付财以及其它的财务资料。
执业的保险公司必须先在所在的省份领取执照。各省的政府对执照、经纪行为、合同内容、客户服务及投诉等都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
截至1995年底,加拿大人拥有一万六千亿元加币的寿险保单,比1994年多出了七百亿元,较十年前更是多出了一倍。其中的88.6%是买自加拿大的公司,其它的买自美国,英国及欧洲的公司。
1995年,加拿大人拥有寿险客户约有一千三百万人,团体客户有十一万一千一百个,总投保人数约为二千二百八十万人。目前团体投保约占总数的51.4%,个人投保占48.6%。在团体寿险中,62%是雇员团体,9%是工会会员和协会会员。在个人寿险中,40%是长期储值性的,60%是短期无储值的。若将未投保人排除在外,1995年底加拿大人寿保险的全体投保人的平均保额为99,100元加币。加拿大百分八十三的家庭拥有某种形式的寿险,平均每个家庭的投保额为174,500元加币。
(2 )健康与残废险
投保于私营的健康与残废险的人数持续上升,1995年的团体投保人数为:四百八十万人投长期残废险,一百六十万人投短期残废险。个人投保数为七十万九千人。
购买额外医疗保险的人数为一千二百五十万人,他们可以获得省政府社会保险范围之外的服务,1995年,共有二百七十万工人和他们的四百万个家属享受了牙医保险。
(3 )财产及灾难保险
普通保险是指人寿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它是1804年首次被引进加拿大,1809年出现了加拿大首家普通险公司。1994年普通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一百六十亿元加币。
目前全国性的普通险大公司约有一百家,其它的一些
公司多是地方性或专业性的。
1994年,53.1%的保费来自汽车保险,财产险(包括火险、个人财产、地震、爆炸、伪造、陆上运输、偷盗、天气及风暴等)占32.9%。第三责任险及其他灾害险占14%。
外资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普通保险市场上所占的比例极大,其中英国公司尤为突出。1994年英资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22%,加拿大公司占38%,其余的外资公司约占40%。
(五) 证券行
加拿大证券行协会(The Investment Deal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简称IDA)是证券业中自我规范的机构。其成员负责95%以上的证券交易。IDA的作用是:通过研究,公告和介绍,建立并贯彻高标准的业务程序,一个储蓄政策的框架以及促进资本增值和有效分布的投资。
IDA是1916年应联邦政府战争贷款的要求而成立的。现在的成员已包括125家证券行,26,000名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IDA的成员,发展和实施一套恰当的自我规范程序是极为必要,而且必须保持连续不断。IDA的成员必须符合商业行为的高标准,维持足够的资金和保险,并且要表现出它的经验和能力。进入该行业的人必须是品德良好,并且学完了规定的课程。
“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是IDA和各交易所资助的。IDA的成员一旦倒闭,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从该基金处得到赔偿。
所有的这一切规定和设施,都保证了投资者及证券业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公信度。客户若对IDA的成员有任何不满,都可以向IDA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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